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在长寿旅游景区内从事长寿旅游资源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长寿资源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的规定,符合长寿旅游开发区、长寿旅游景区绿化美化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求。开发建设前,应先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制定资源保护计划和措施。开发建设项目的废水、废气、废渣和其他废弃物以及噪音的处理处置设施,以及防止水土流失和植被、景观、文物破坏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开发建设项目的废水、废气、废渣和其他废弃物以及噪音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其性质、布局、规模、高度、造型、质感、色调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地方法规 ·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