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本行政区域内民族医药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保护、扶持、发展民族医药事业,根据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专项经费,并逐步增加对民族医药事业的投入。

地方法规 ·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