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工作人员未佩戴统一标识或者工作牌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