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道路停车位收费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车位停放者有权拒付停车费用:

(一)不按照规定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的;

(二)不按照要求设置公示牌或者公示内容不全的;

(三)工作人员不佩戴统一标识和工作牌证的;

(四)拒绝提供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的。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