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道路停车位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道路停车位收费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车位停放者有权拒付停车费用:(一)不按照规定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的;(二)不按照要求设置公示牌或者公示内容不全的;(三)工作人员不佩戴统一标识和工作牌证的;(四)拒绝提供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的。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