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依法免予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建筑垃圾消纳场和专门存放地以及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生产建设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采取下列水土保持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一)布设截水沟、排水沟、拦挡、护坡、沉沙池等;

(二)将产生的泥浆、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存放于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者专门存放地;

(三)对含沙水流采取沉沙等措施后排放;

(四)对裸露土地进行覆盖、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复垦等;

(五)按照要求对工地地面实施硬化处理;

(六)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