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建筑垃圾消纳场和专门存放地,生产建设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水土保持措施经费列入工程概(预)算。

(二)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将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按照程序与主体工程设计一并报有关部门审核,已经纳入主体工程的水土保持设施除外。

(三)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四)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按照规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