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第十条有效生产建设项目停建缓建或者停工停产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对已经形成的土地裸露面、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采取覆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水土保持措施,消除水土流失隐患和危害。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