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遵循谁开发利用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和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及水土保持监测等各参建单位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以实地勘察为基础,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水土保持规范、标准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设计,不得伪造或者篡改数据、资料、报告。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施工过程中,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成果文件和水土保持规范、标准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成果文件和水土保持规范、标准,开展水土保持施工监理。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水土保持监测技术标准、规范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成果。
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技术评估等工作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不得弄虚作假,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数据。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