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第五条有效城市水土流失治理应当以生态环境治理为主,采用植树种草、固坡护岸、雨水蓄渗、雨水利用等治理措施,恢复和提高水土保持功能。农村地区水土流失治理应当以小流域为单元,采取工程措施与植物措施相结合、坡面治理与沟道治理相结合、田间工程与蓄水保土耕作相结合等治理措施,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