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查,指导项目业主将水土保持资金纳入项目概算。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国土开发利用工作中开展竖向规划研究,加强土石方平衡,减少水土资源扰动,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水土流失防治义务。
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市政和园林、人民防空等部门应当按照行业监管职责,督促生产建设项目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依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