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水土保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