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有效期为5年。区域内落户的生产建设项目可以共享评估成果,免予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区域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区域内开挖建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的,园区管理机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区域评估报告,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区域评估报告有效期满,区域内已开发面积未达到评估区域总面积70%的,园区管理机构可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长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有效期。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