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新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园区,现有园区未开发区域或者连片改造区域,在进行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气和平整土地(以下简称五通一平)施工之前,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编制区域评估报告并按照程序报批准设立园区的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对集中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完成五通一平的园区,应当及时开展区域评估。园区分期开发建设的,可以分期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