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精神资源的;(二)以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等方式利用红色资源的;(三)其他有损红色资源安全、环境氛围及违反公序良俗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