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四章 传承弘扬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测绘地理信息等部门开发公众服务平台、建设公共交通站台、设置旅游交通标识时,应当包含不可移动红色资源标识;制作行政区划图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标注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