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红色资源培育红色旅游景区,开发红色旅游线路,完善红色旅游产品体系,发展红色旅游。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乡村红色旅游发展。

鼓励旅游企业、景点景区推出具有红色文化特色的旅游项目。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