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鼓励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美术馆和方志馆等收藏、研究单位加强重要文献、声像资料、实物等红色物质资源的征集、收集。征集、收集红色物质资源,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鼓励组织和个人将收藏的红色物质资源捐赠或者出借给收藏、研究单位进行展览和研究。收藏、研究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对捐赠或者出借的物品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