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非国有红色物质资源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或者通过购买、置换等方式进行保护。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