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红色物质资源的修缮、修复,应当遵循尊重原貌、最小干预的原则,并依法取得批准。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修缮、修复的指导。

红色物质资源的修缮、修复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