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二章 调查认定第十四条有效列入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应当由核定公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保护标识。保护标识应当在名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设置。列入名录的可移动红色资源应当登记建档、妥善管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