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列入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应当由核定公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保护标识。保护标识应当在名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设置。

列入名录的可移动红色资源应当登记建档、妥善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