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公墓运营单位一次性收取公墓管理维护费用周期不超过二十年。在缴费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内,公墓运营单位应当以事后可查证的方式书面告知用户,用户需要保留墓位的,应当办理续用手续。逾期三个月不办理,且没有合同约定的,由公墓运营单位按无主墓穴处理。
经营性公墓的运营单位提取的公墓管理维护费用,应当单立账户,专项用于墓位和骨灰存放格位的日常维修与保养,不得挪作他用。公墓管理维护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