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益性公墓应当在市、县(区)民政部门指定的地域和范围内开展服务,不得跨地域和超范围从事营销墓位等营利性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