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禁止转让、出租、炒买炒卖墓位或者格位。

违反前款规定,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每一墓位或者格位处三万元罚款。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