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九条有效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公共场所着装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控制手机等电子设备音量;(二)购买商品和等待服务时,有序排队,不拥挤、不加塞,必要时保持一米距离;(三)乘用电梯时文明礼让、有序乘梯;(四)不从建筑物、构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撒物品;(五)文明开展室外文体娱乐活动,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