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照规定分类投放;

(二)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疾病时自觉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

(三)不乱扔果皮(核)、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四)不焚烧垃圾、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五)不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公共楼道、电梯轿厢、道路、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绿篱等设施以及树木上喷涂、刻画、粘贴;

(六)不采摘、折损、践踏公园、游园、景区、道路等公共区域内的花果、树木、草坪;

(七)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八)不随地吐痰、便溺;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