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二十条有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规范执法,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着装和佩戴执法标识;(二)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三)行为规范,文明用语;(四)驾(乘)执法车辆遵守交通规则;(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