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九条有效商品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文明服务,遵守下列规定:(一)不欺诈、诱骗、误导或者强迫消费;(二)不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三)不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四)不违反规定排放油烟,不乱倒餐厨垃圾;(五)不损坏城市绿化植物和设施,及时清理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和杂物;(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