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商品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文明服务,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欺诈、诱骗、误导或者强迫消费;

(二)不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三)不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四)不违反规定排放油烟,不乱倒餐厨垃圾;

(五)不损坏城市绿化植物和设施,及时清理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和杂物;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