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