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界桩、标识牌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