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界桩、标识牌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