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开采土石料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土石料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