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北部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强化执法协作,定期开展专项整治和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借助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建设、水泥生产等名义非法开采土石料的行为,加强对非法采矿等破坏北部矿山生态环境行为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