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三章 修复第二十一条有效矿山生态修复工程验收后,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或者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管护制度,承担为期两年的后期管护责任。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