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三章 修复第二十二条有效北部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矿山生态修复工程中,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以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可以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由北部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矿山生态修复。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