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三章 修复第二十条有效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竣工后,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或者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的相关规定办理验收。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