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进行建设和运营管理,科学编制矿山开采计划,制定矿山开采劳动定员、火工用品消耗和能源消耗定额方案,采用先进、高效、节能的开采加工设备、技术和工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减少对北部矿山生态环境的破坏。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