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二条有效北部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第十一条规定区域范围的重要地段、重要部位设立界桩、标识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桩、标识牌。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