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一条有效在卫辉市、辉县市、凤泉区下列区域范围内,禁止新建矿山项目:(一)南太行旅游度假区规划区范围内;(二)新乡市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生态城规划区范围内;(三)按照规定划定的自然保护地、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内;(四)特定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