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文明行为促进职责,加强文明乡(镇)、文明村(社区)建设。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依法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