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