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州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自治州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文明行为促进日常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和计划;指导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宣传、表彰等活动。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