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在维护道路安全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二)驾驶车辆应当礼让行人,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以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优先通行车辆;
(三)驾驶车辆不得吸烟、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通讯工具、不得向车外抛撒物品,规范使用灯光、喇叭;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乘车秩序,先下后上,不得外放电子设备声音,不得妨碍驾驶人安全驾驶,主动给需要关爱的老、弱、病、残、孕等乘客让座;
(五)规范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应急通道、人行道、盲道等禁止停车区域和残障车位;
(六)公交车和出租车驾驶人用语文明、规范服务、不得甩客、欺客和拒载;
(七)物流、餐饮配送企业应当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采取措施促进本企业相关人员遵守交通秩序、文明出行;
(八)其他维护道路安全秩序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