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在文明旅游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历史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礼仪禁忌;
(二)爱护英雄烈士以及历史文化人物纪念设施,不得破坏、污损;
(三)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等旅游资源,遵守景区、景点规定,不得违规攀爬;
(四)尊重他人权利,文明合影,不得长期占用公共设施,尊重服务人员的劳动;
(五)维护景区安全,不得违规野外用火;
(六)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旅游者提供有悖民族风俗习惯、有损人格尊严、有违社会公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诚信经营,不得欺诈、强卖;
(七)旅行社应当在旅游合同中规定文明旅游的具体内容,导游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形象,文明诚信服务;
(八)其他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