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在爱护公共环境卫生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不得随意弃置、焚烧;
(二)爱护市容环境,不得随地吐痰、便溺;
(三)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将餐厨垃圾在公共场所裸露存放或者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沟渠、园林绿地等处;
(四)不得在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的时间段和区域内焚烧祭奠;
(五)遵守控制吸烟有关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六)不得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不得在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的时间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七)不得违反市容管理规定,擅自在公共场所、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设立广告牌、广告灯箱等;
(八)从事摆摊设点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影响行人安全通行,不得影响交通,不得扰乱市容环境秩序;
(九)履行传染病防治相关义务,主动配合执行预防、控制以及应急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十)保持公共厕所卫生,文明如厕,爱护和合理使用环境卫生设施;
(十一)其他爱护公共环境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