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缴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