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更改经批准的取水工程建设方案并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