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