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从事各类工程施工和室外作业,未进行标准化打围作业或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