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生活垃圾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的,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