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其他单位和个人阻挠、妨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